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34民初1688号
原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锐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2元,减半收取6901元,由原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俄子哈
书记员 韩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