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超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9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万虹路158号西人马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超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闽0504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货款48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超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超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闽0504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