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河北卓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402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卓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西路25号鹿城商务酒店B座9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耿向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卓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402执1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