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836号
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9T88E0C,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十五级乡西杨村。
经营者:李朝强,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75798403,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景廊路6号。
法定代表人:耿向龙,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37元及财产保全费3570元,均由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负担。
审 判 长 孙昌义
人民陪审员 王梦迪
人民陪审员 周薇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