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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836号

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9T88E0C,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十五级乡西杨村。

经营者:李朝强,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75798403,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景廊路6号。

法定代表人:耿向龙,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37元及财产保全费3570元,均由原告献县巨基建筑器材销售部负担。

审 判 长  孙昌义

人民陪审员  王梦迪

人民陪审员  周薇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秀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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