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527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经济开发区景廊路**。
法定代表人:耿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婵娟,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建设路西段南侧、友谊大街东侧、市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伟,河北天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云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