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新疆宏福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6财保58号
申请人:新疆宏福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渠乡**渠村****院。
法定代表人:赵君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刚,库尔勒市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宏福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徐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宏福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825.68元。申请人新疆宏福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2652800604990022000002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宏福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825.6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4.14元,由申请人新疆宏福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  小  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玲
书 记 员      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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