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6财保44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存款18,980元,并以申请人***名下×××号长城牌白色国产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安康设计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存款18,9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号长城牌白色国产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09.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姿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单 晨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