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11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朱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斌,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堂,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1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道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诚建设计公司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支持博道投资公司一审中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诚建设计公司与博道投资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后,诚建设计公司仅提交了总体规划设计成果图即总平图以及总平图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并没有提供其他建筑单体设计成果,桂林市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存档了诚建设计公司设计的总平图,而存档的建筑方案单体设计均为案外人完成,诚建设计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交了全部设计成果,一审法院认定诚建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提交了设计成果,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遗漏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诚建设计公司辩称,不同意博道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诚建设计公司已经完成设计方案并提交给博道投资公司。之后,因博道投资公司的要求,诚建设计公司对设计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给博道投资公司,且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存档。博道投资公司之后又另行找其他公司进行修改并进行备案存档,故最终存档备案的设计方案显示不是诚建设计公司完成的,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诚建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道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54,294元;2、博道投资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欠款总额的每日2‰计算)。
博道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诚建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1,394,264.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10日,诚建设计公司与博道投资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博道投资公司(发包人)委托诚建设计公司(设计人)承担桂林市临桂新区C2地块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项目暂定名:金贸中心)的工程设计,该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3.33337公顷,总建筑面积约20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商务办公楼40000平方米,酒店式公寓40000平方米,商业等7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设计包含三项内容:项目定位与市场分析、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并约定本合同包含桂林市临桂新区C2地块主要的建筑单体设计。具体:总体规划面积33333.7平方米为规划设计,其余均为建筑方案设计,其中商务办公楼40000平方米,费率为25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1,000,000元;酒店式公寓40000平方米,费率为25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1,000,000元;商业等70000平方米,费率为25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1,750,000元;地下层50000平方米,费率为25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1,250,000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提交“项目定位与市场分析报告”及“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初步成果”,初步方案确认后15个工作日提交“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中期成果”,中期成果确认后15个工作日提交“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成果”。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5,000,000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500,000元,提交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初步成果后一周内支付1,250,000元,提交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中期成果后一周内支付1,000,000元,提交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报批成果后一周内支付1,250,000元,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审批通过后一周内支付1,000,000元,并备注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最终设计费以报批实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单价不变,总价调整,多退少补;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合同同时对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有: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等。合同签订后,诚建设计公司即进行设计工作,并按约向博道投资公司提交了设计成果,博道投资公司亦先后支付诚建设计公司设计费4,000,000元。2013年7月25日,诚建设计公司提交的第一次规划及建设方案设计(设计建筑面积:集中商业、精品店、商业写字楼为149998平方米、地下室45866.43平方米,合计195864.43平方米)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2014年9月18日,博道投资公司函告诚建设计公司,称其设计的金贸中心项目方案已通过评审,现由于商业部分重新定位,拟进行方案调整,故委托其进行方案调整设计,同时确认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约47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计收设计费,并要求以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准。嗣后,诚建设计公司按博道投资公司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向其提交了设计成果。2015年3月18日,诚建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总平面图调整方案(商业部分调整了45767平方米)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现涉讼房地产项目已经竣工并进入销售程序。
诚建设计公司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诚建设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全部的规划设计成果?诚建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分别交付给博道投资公司的2013年7月及2014年12月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均包含了总体规划设计和主要的建筑单体设计,且上述规划设计方案均已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博道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亦据此获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时间均有详细约定,且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现博道投资公司在收到诚建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按约定付款进度支付了80%的设计费,且之前从未提出让诚建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的要求,故法院确认诚建设计公司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博道投资公司辩称其基于信任而预付设计费,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博道投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仅证明之后其根据需要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原有的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予以调整和修改,不能证明其抗辩及提起反诉请求的事实。诚建设计公司与博道投资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诚建设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项目的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并提交给博道投资公司,且该设计方案已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然博道投资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诚建设计公司要求博道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天2‰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基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其标准以调整至每天万分之五为宜。博道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54,280.75元,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诚建设计公司提供案外人赖某某的证明,证明诚建设计公司已经提交了设计成果。博道投资公司认为诚建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明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不符合证据形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诚建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明不符合相关证据形式,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诚建设计公司已经提交了规划设计方案,且该方案均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结合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博道投资公司之前从未对诚建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提出过异议且已按约定付款进度支付了80%设计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诚建设计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博道投资公司提出的存档的建筑方案单体设计均为案外人完成的事实,仅能证明其根据需要曾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原有的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予以调整和修改,而并不能据此得出诚建设计公司没有提供其他建筑单体设计成果、没有完成合同义务这一唯一结论。博道投资公司称基于信任而预付设计费,缺乏相应依据,且有悖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妥。综上,博道投资公司上诉不同意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并要求返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88元,由上诉人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珍
审判员 高 胤
审判员 成 皿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琪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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