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民初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区龙门巷6号附24号4-1幢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0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干渠东、友谊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易战国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76元,减半收取1400.3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易战国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