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华磊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吴氏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华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257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花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法定代表人:吴忠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溧阳**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兴业街**一社会信用代码**42J。
法定代表人:许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溧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莘 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颜慧
书 记 员  韩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