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与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5执保35号
申请人: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生,公司实际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大道河镇集镇社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厚俊,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与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798.4元或者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陕0925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798.4元或者同等价值其它财产。该案于2021年5月13日移交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佩红
书 记 员  华克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