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5民初118号之一
申请人: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生,公司实际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厚俊,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与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124元或者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圣世金铂蚕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124元或者同等价值其它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6元,由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太刚
人民陪审员 祝玉玺
人民陪审员 沈荣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魏华科
书 记 员 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