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3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大同镇。
法定代表人:周玉香。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之子。
***与***、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72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198元、执行费14682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安康市攸洲苗木绿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向***支付本金十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本金三十万元,利息另行计算,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33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乐发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