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婴泊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1666号
原告: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胜古中路企发大厦F-103。
法定代表人:李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霞,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婴泊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四分场。
法定代表人:赵振华,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婴泊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河北婴泊牧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320460元,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款项),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计3905元,由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光凯
书 记 员 黄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