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5522号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京路59号甲。
被告: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苑上村村委会北900米。
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合东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科诚泰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胜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