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3财保144号
申请人:***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崔成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衡秀梅,职务:经理。
申请人***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