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华峰酒店B座(承德科技创新中心)11层。
法定代表人:衡秀梅,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上诉人***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喜艳
审 判 员 钱丽艳
审 判 员 高伶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云慧
书 记 员 董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