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鹤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108号

原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75570785。

法定代表人:衡秀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江(该公司法律顾问),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5.00元,减半收取计6417.50元,由原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志生













审判员贾佳琦

人民陪审员于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旭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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