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2355号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7205006X8。
法定代表人:宫玉玲,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凯悦大厦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8C85G4A。
法定代表人:康永鑫,职务:经理。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57)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3924.8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57)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3924.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