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2355号之二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7205006X8。
法定代表人:宫玉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南,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凯悦大厦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8C85G4A。
法定代表人:康永鑫,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8.87元,减半收取2929.44元,保全费2039.62元,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