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23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7205006X8。
法定代表人:宫玉玲,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凯悦大厦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8C85G4A。
法定代表人:康永鑫,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冀0828民初2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57)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3924.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解除保全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57)的存款303924.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