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然管桩有限公司、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民初1598号
申请人:***然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委会办公室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多,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凯悦大厦12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然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然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3,152.50元(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50×××3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13×××25)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然管桩有限公司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CS11242529210000001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0×××3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13×××25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93,152.5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986.00元,由申请人***然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