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民初15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盘锦泰然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委会办公室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多,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凯悦大厦12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盘锦泰然管桩有限公司、辽宁泓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辽1102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0×××3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13×××25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93,152.5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盘锦泰然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0×××3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13×××25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93,152.5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986.00元,由申请人盘锦泰然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