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671号
原告: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底商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继香,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辉,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凯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康永鑫,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撤回被告承德瑞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