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警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警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53号 原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463907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警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78号裕庄大厦一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4353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警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未按规定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