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1482号
原告: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白石镇韩岗村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34299874A。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里镇桃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90134U。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原告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汶上县昌友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德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