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274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90134U。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