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1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或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涉案借条虽由***、**、**签字,但借条中明确“用于解决43#地块地界权属问题”,且在***、**、**签名前注明了“中梁地产苏沪集团商丘事业部”,再结合***、**、**的身份和涉案资金流向,不能排除***、**、**系职务行为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具体审查,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为妥。必要时,为**相关事实,应追加相关公司参与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