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4民初183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住所地:香河县新华大街71号。
负责人:王从新。
被申请人: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迎宾路西侧生产资料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被申请人:王卫东,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卫东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卫东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谭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