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冀1022民初71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宋君,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7N3082F。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迎宾路西侧生产资料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现住该村,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固安县柳泉镇北义厚丁各庄村土地地上物赔偿款共计147万元。2、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固安县柳泉镇北义厚丁各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转让金额80万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转让费。2020年由于铺设天然气管道占道,占用了转让的土地。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地上物的赔偿归原告所有,被告却迟迟未将地上物赔偿147万元给付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从速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地上物补偿款1470000元。被告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对上述补偿款的支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2021年4月30日给付1200000元,剩余270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廊坊华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自2021年3月1日起以本金1470000元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双方互不再纠。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国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