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翼城县城北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民初735号
原告:翼城县城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小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孔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翼城县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城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翼城县城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作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