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994号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北宫花园1号楼1单元201室。
经营者:郭文槐,1963年3月26日出生,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经理,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闫家巷16号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1992年4月5日出生,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去西铭乡小西铭村旧村街26号3户。
被告: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2,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山西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春桦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樊晓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淼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