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5878号
原告:***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6EYBY77。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皓,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11MA0GWEG81Q。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原告***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43元,由***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