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120号
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冠山社区城上城小区A2栋1单元2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21KK8U。
法定代表人:骆正洪。
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大院坝。
法定代表人:陈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名下313023.35元存款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保单号为6615492020520160000007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23.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85元,由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苟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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