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1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冠山社区城上城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21KK8U。
法定代表人:骆正洪。
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大院坝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112322668775J。
法定代表人:陈洪。
申请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黔011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迗成调解协议,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13023.35元(账户:20×××43-00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苟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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