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3296号
原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冠山社区城上城小区A2栋1单元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21KK8U。
法定代表人骆正洪。
委托代理人袁杰,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家明,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大院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112322668775J。
法定代表人陈洪。
委托代理人范应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杰、周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洪、委托代理人范应普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原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鸣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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