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兴湘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4452号之三
原告:贵阳兴湘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上水村老洼冲。
法定代表人:陈争春,系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胜利街1号金鹏花园小区A栋1单元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骆正洪,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潘小辉,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吴万文,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贵阳兴湘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小辉、***、吴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兴湘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44元,由原告贵阳兴湘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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