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57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于达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5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12792.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公司名下无财产,无法处置。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5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