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6187号
原告: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达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竹,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玉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坤市政公司)与被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市政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建设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黄岛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展坤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暂定800万元(实际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及逾期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被告黄岛区交通局与被告鲁中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鲁中建设公司负责胶南市开城路路基及桥涵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以下简称该项目)。之后,被告鲁中建设公司与天马市政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天马市政公司实施该项目。2012年5月16日,天马市政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将该项目2段工程(K13+000-K16+000)分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15901359.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该路段已于2014年全部竣工通车使用。但截至目前,被告天马市政公司仅支付原告580万元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天马市政公司与鲁中建设公司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黄岛区交通局作为项目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本案中,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达生因犯重婚罪、强奸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其尚处于刑罚执行期间,故不能担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原告展坤市政公司以其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展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