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970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保张路**。
法定代表人:高隆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