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41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隆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当事人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8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江远

审判员  申加庆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