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941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告: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隆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当事人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8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江远
审判员 申加庆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