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30051347026。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2161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2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