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博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03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公司法务。
被告:***,住宁夏灵武市,身份证号。
反诉被告:宁夏博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利民街城市花园**楼****楼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江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烽,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宁夏博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劳务合同一案,2020年8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刚
二Ο二Ο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