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济宁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289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工业园区新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职务:经理。
被告:济宁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刘建设,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韩马村。
原告***与被告济宁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元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