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91民初5129号
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CD座2-2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4968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兖州区新驿镇工业园区新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C544P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启公司)与被告**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淏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朝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淏邦公司向朝启公司支付货款163825元;2.请求判令淏邦公司向朝启公司支付违约金2257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淏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朝启公司与淏邦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淏邦公司向朝启公司购买总金额为444000元的多功能给水栓用于**市充州区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注明最后结算按实际供货数量、规格型号计算,并对交货、付款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朝启公司依约向淏邦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产品,但淏邦公司至今仍拖欠货款163825元,淏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尚未支付。朝启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9月15日被告**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825元。上述款项被告**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53825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被告**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原告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