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1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兖州区新驿镇工业园区新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C544P1G。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兖州区新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730314300。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诉被申请人***、***、**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淏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