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泽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邹城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晨泽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81号
申请人:**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男,住**市。
被申请人:山东晨泽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申请人**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8)鲁0883民初49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晨泽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市刚领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