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10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庆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