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821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74766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麦德龙路68号第9层。
法定代表人: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镭、俞乾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135854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金良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执行款151914.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