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086号之一
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11090B。
法定代表人:李文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传芳,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硕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HCKC74。
法定代表人:李五世,该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太和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503182。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硕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硕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元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硕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少凡